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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人员门急诊就诊须知
发布者: 发布时间:2009-06-02 浏览次数:838

    一、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医保证、历、卡,可以到徐州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。我市现有 定点医疗机构109家,其中三级医疗机构7家,二级医疗机构22家,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家。(请参 照《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零售药店名称》篇)
    二、不论个人帐户有无余额,就诊时应全部、逐一刷卡。
    三、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,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内的 门急诊医疗费用(包括门诊留院观察费用),应先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,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的,由 参保人现金支付。
    四、定点医疗机构按国家计委,卫生部、总后勤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《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 示的规定》等文件的要求,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药品,医用材料、医疗服务的价格内容;挂号费应 在挂号处单独明示。
    五、门诊病历应与处方(诊治申请单)记录内容一致;处方(诊治申请单)与收据、药品价格清单、门急 诊用清单记录一致。
    六、门诊每张处方的用药量:急性病3日量;慢性病7日量。7日以上用药量和每张处方金额200元以上的, 要办理相关手续。
    七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,符合徐州市《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通知》(徐医 保发[2005]5号)中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剂量的规定。
    八、参保人员持指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方,也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外配,定点医 疗机构应充分尊重参保患者外购药品的权利,并提供方便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;外购药品的处方 应写规范,使用汉字,字迹工整,医生签章,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。
    九、定点医疗机构应真实、准确、及时,无偿地向参保人员提供统一规定的专用收据、药品价格清单、门 急诊费用清单,且内容规范、明确、具体和清晰。
    十、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、诊疗项目、服务设施时、必须先向病 家说明;有关处方笺、申请单、收据、药品价格清单、门急诊费用清单等,必须注明“自费“字样(包括 对中草药必须标明是单味使用或复方使用);必须由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(抢救病例,先抢救后补办手续); 其费用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、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。
    十一、门急诊抢救以及门急诊留院观察转入住院的病人,其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,按住院规定结算 外,且不支付起伏标准费用。
    十二、凡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、乱检查、滥用药等诱导并提供过度医疗服务;违反
物价规定,乱收、自立或分解项目收费;出售假药、劣药、以药换药、搭车开药;将出方药与非处方药或 甲类药品、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相互串换而计价,记账、收费、开票;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甚至保健品而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;所购药品和处方、病例记录、收据和药品价格清单等内容不真实、准确 、一致;持卡购药价格高于先金购药的;虚报费用等违规行为的,欢迎举报,经查证核实,一定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,同时举报人可获得奖励,金额一般为已查实违规金额的10%。
    十三、个人账户有关事项请参照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》篇。
    十四、门诊特定项目有关待遇请参照《门诊特定项目》篇。
    十五、门诊慢性病有关待遇请参照《门诊慢性疾病》篇。
    十六、门诊、急诊、转诊专院有关事宜请参照《转诊专院》篇。
    十七、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请参照《公务员医疗补助》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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